汽车行业双积分政策(汽车 双积分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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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行业双积分政策(汽车 双积分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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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6月22日讯-今日,工信部发布《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明确2021-2023年新能源汽车的百分比要求分别为14%、16%、18%。新的《积分办法》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

《积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增加了引导传统乘用车节能的措施;二是完善新能源汽车积分弹性措施;三是丰富了关联企业的认定条件;四是将燃用醇醚燃料的乘用车纳入核算范围,对具有节能减排优势的车辆给予核算优惠。

以下是《决定》的全文:

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适应我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决定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1.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传统能源乘用车,是指除新能源乘用车以外,可以燃用汽油、柴油、气体燃料或者醇醚燃料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条第四款:“本办法所称低油耗乘用车,是指综合油耗不超过《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对应车型的油耗目标值与本会计年度企业平均油耗要求的乘积(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两位)的传统能源乘用车。”

2.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对年产量2000辆以下且生产、R&D、运营独立的国内乘用车生产企业,以及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量2000辆以下的进口乘用车供应商,放宽其平均燃料消耗量达标点数要求:

(1)2016年至2020年,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比上年下降6%以内的,标准值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规定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础上放宽60%;降幅在3%以上6%以下的,标准值放宽30%;

(2)2021年至2023年,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比上年下降4%以下的,标准值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规定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础上放宽60%;降幅在2%以上、4%以下的,标准值放宽30%;

(3)2024年及以后年度的会计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3.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传统能源乘用车中低油耗乘用车的产量或者进口量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汽车行业双积分政策(汽车 双积分 实施)-第1张图片

(1)2021年、2022年、2023年生产或进口低油耗乘用车分别按其数量的0.5倍、0.3倍、0.2倍计算;

(2)2024年及以后低油耗乘用车产量或进口量的计算倍数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四。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新能源汽车积分要求分别为10%、12%、14%、16%、18%。2024年及以后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由工信部另行公布。”

5.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的积极积分可以按照本办法自由交易,并携带

(三)乘用车企业2021年及以后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仅核算传统能源乘用车)与标准值之比不高于123%的,允许结转当年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结转比例为每次结转50%。仅生产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的乘用车企业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按50%的比例结转。"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工业和信息化部可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情况,决定延长补偿期限,调整2020年新能源汽车正积分结转比例。”

6.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乘用车企业,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关联企业:

(一)国内乘用车生产企业和其他直接或间接持股低于25%的国内乘用车生产企业;

(2)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持股总额低于25%的国内乘用车制造商;

(3)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商、直接或间接股份低于25%的国内乘用车生产企业、直接或间接股份低于25%的国内乘用车生产企业。"

七。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负积分由新能源汽车正积分补偿为零。”

8.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情况,决定乘用车企业使用2021年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冲抵2020年产生的新能源汽车负积分。”

九。将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的“国家质检总局”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X.第三十二条第五款修改为:“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对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乘用车的参数和燃料消耗量进行检查。”

XI。将附件2 《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修改为:

此外,部分文字要做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055-79000(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44号)根据本决定修改,重新公布。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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